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促進海林市文物事業的發展,發揮博物館的功能,規范對博物館的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》和《博物館管理辦法》,特制定《楊子榮紀念館章程(草案)》。
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:海林市楊子榮烈士陵園。
第三條 本單位的性質:全額撥款事業單位。
第四條 本單位的宗旨: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更好地保護、研究文物。
牡丹江是剿匪的東部重鎮、匪患猖獗地區,土匪打著保安軍先遣軍旗號為非作歹,百姓苦不堪言。為廣大群眾培養愛國情感的重要陣地,了解剿匪文化,學習革命傳統、陶冶道德情操。大力弘揚和培育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,加強革命傳統教育,推動紅色旅游活動的發展。
第五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:
文物征集、收藏、保護、研究和展示。
(二)舉辦紅色文化展覽,開展社會教育活動;
(三)宣傳楊子榮精神;
第六條 本單位的地址:海林市子榮街一號
第二章 舉辦者及決策、監督機構
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:海林市退役軍人事務局。建館資金由海林市人民政府財政支付,運營經費根據國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經費的規定進行核定。
第八條 本單位設館長1名。館長是本單位的管理、決策者。
第九條 館長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:
(一)修改章程;
(二)業務活動計劃;
(三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
(四)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方案;
(五)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;
(六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。
(七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
第十條 館長辦公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,并由出席會議的成員審閱、簽名。館長辦公會記錄由館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。
第十一條 館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館務會議;
(二)檢查館務決議的實施情況;
(三)法律、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十二條 本單位是事業單位,接受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的監督、檢查。
第十三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十四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、《博物館管理辦法》等相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的藏品進行管理。
第十五條 楊子榮紀念館藏品來源主要為考古發掘、依法征集、采集、購買、交換、接受捐贈、調撥及從公安、工商等部門接受。
第十六條 本單位設立文物管理組,負責文物的管理和保護。
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。
第十八條 當本單位終止時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、《博物館管理辦法》等相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對藏品進行處理。
第三章 獎 罰
第二十條 為博物館捐贈展藏品的單位和個人,博物館將為其頒發證書、紀念品。
第二十一條 為博物館資助的企業和事業單位,捐款的團體和個人,博物館將為其頒發證書、紀念品,加以宣傳。
第二十二條 在重大課題研究中成果顯著的優秀專技人員,博物館將為其頒發證書、紀念品和獎金;獲得國家、省、市表彰或在國家、省、市報刊上發表的按有關規定發給獎金。
第四章 經費使用原則
第二十三條 經費主要用于下列項目支出:
1、 工資(包括臨時人員);
2、 為實現博物館宗旨而發生的購置費用;
3、 為實現博物館宗旨而發出的活動支出;
4、 為實現博物館宗旨而發生的工作人員的工資支出;
5、 其他正當開支。
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,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(稅務)、審計部門的監督。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五章 其他資產的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五條 除文物藏品以外,本單位的其他資產歸設立者所有,設立者依法對其進行管理和使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,須經館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。
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 2020年 3月 1 日起實施。